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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孔家庄村委会违反《土地租赁协议书》造成刘宝军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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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孔家庄村委会违反《土地租赁协议书》造成刘宝军的损失

53日,刘宝军(男,汉族,身份证号13253019800723361X,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大堡镇流水沟村299号,电话13373336168)实名向记者举报:在20132月我和张**作为承租方租赁了孔家庄村委会的垃圾场,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该协议约定租赁期限是20年,但案涉租赁的地块在施工期间造成了我的重大损失,到现在我没有获得补偿。我请求媒体监督。

54日记者来到刘宝军家中:2012529日,孔家庄村委会的时任主任兼书记郝晶亮找到我和张小军,郝晶亮称当时需要钱周转,可以把村里的土地租给我俩,等合同签下来把借款直接当成租金帮我们交到村委会,于是我们交给了郝晶亮50万现金,郝晶亮给我们写了借条,201321日我和张小军与孔家庄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协议约定租赁期限20年,租赁每年一付前两年租金每年10万元,以后每年15万元;郝晶亮在201325日告诉我俩先给我们交上10万元的租金,剩下的40万元他尽快补齐,还交给我们一张10万元的收据和银行转账凭证。后来我和张小军有些矛盾,双方就不怎么沟通了。2018年的时候我听说张小军因为诈骗被判刑了,一直到2021年我发现那片土地上有人在施工,我当时报警了。后来通过了解我才知道,这片土地被法院查封执行了,据了解是张小军还在监狱的情况下,有人通过诉讼的形式先做了财产保全,后来通过执行程序执行了。后来我到村里去调合同,才知道郝晶亮当时后续的40万元没有给我们交到镇里。

记者电话采访了**律师:从案涉孔家庄村委会与张**、刘宝军签署的《土地租赁协议书》《借条》《收款收据》《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单》研判:该村民委员会在2013年2月1日签署的案涉《土地租赁协议书》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应当履行的有效协议,合同约定租赁年限是20年,在租赁期内贵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案涉协议三个条款:租赁期内,土地的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再承包给第三方使用;乙方的权利及义务:乙方应按本协议交足甲方承租费;租赁期内,不能改变用途;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土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履行该契约的释明义务,但该租赁协议因为施工不能履行而被迫终止,造成了刘宝军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该村民委员会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刘宝军租赁协议不能履行、租金和它项损失的巨大后果;该损害后果与过错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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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推出“四个全面”,其中之一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法律工作全覆盖”:要逐步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力、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责任编辑:任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