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对重大敲诈勒索案为什么不立案?
去年12月20日媒体以“山东临沂:犯罪嫌疑人陶好森、郁善银涉黑涉恶的新闻调查”为题做了新闻披露,引起坊间爆料。
4月24日李兆勇(男,山东省临沂市人,系**区凤凰岭办事处涝墩村**号,临沂市百特欣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再次向媒体反映:针对陶好森、郁善银涉嫌重大敲诈勒索等系列犯罪,我在今年的3月11日、18日、4月10日、18日和今天又到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警察大队第六中队“要结果”,但今天该中队不愿透露姓名的两位警官仍然一推二拖“我们还在线索核查,案件已经报了上边”。我请求媒体继续监督。
李兆勇气愤地说在今年的3月8日我就写好了向该局的《刑事报案材料》,李兆勇随即出示了该材料:报案请求:1、犯罪嫌疑人陶好森、郁善银事先通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李兆勇实施恐吓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砍头息”“复利”“复息”的方式向我借款35万元“临时周转”,然后运用敲诈勒索的方式从2010年开始的四年零九个月的时间给付该上述犯罪嫌疑人6894750元,已经构成《刑法》第27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相关内容》的释明“敲诈勒索罪”且属于《刑法》第25条规定的共同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110条、第111条之规定“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立案条件,请求临沂市公安局**分局对陶好森、郁善银依法立案侦查;
2、犯罪嫌疑人陶好森、郁善银采用打砸、威胁的手段强行占有西许庄村的13亩地的厂房和前涝墩村3亩地的厂房,涉嫌构成《刑法》第276条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且属于《刑法》第25条规定的共同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110条、第111条之规定“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立案条件,请求临沂市公安局**分局对陶好森、郁善银依法立案侦查。
3、请求临沂市公安局**分局依法追缴上述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归我所有
事实与理由:
我是临沂市百特欣裘革制品的法定代表人,从1990年开始从事皮毛个体经营,主营皮毛的收购、加工、销售等业务,2006年1月创办临沂市百特欣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我交纳税收安置职工,是一个经营和前景良好的企业。
在2007年7月犯罪嫌疑人陶好森找到我“我资金困难,你帮我向郁善银借款35万,我做担保,会尽快的偿还”。我被陶好森的虚构事实谎言所欺骗而信以为真。
陶好森随即联系到了合伙犯罪嫌疑人郁善银,由我作为“用款人”向郁善银“借款35万元”,借款月息6%,在实际到账时就扣除“砍头息”只有329000元。我在收款的当天就把这笔款项转到了陶好森妻子万明香的账户。
我被犯罪嫌疑人陶好森和郁善银合伙设的圈套给骗了,“借款后”陶好森就不认账了,我只能以“借款人”的身份代偿该笔借款,由于陶好森和郁善银是当地的黑恶势力,我没有办法,该借款又是“砍头息”“复利”“复息”利息高昂,但在郁善银的恐吓威逼要挟等敲诈勒索的手段,只能持续性的向其借款“以贷还贷”“借新还旧”,从2007年下半年的两年就借本还息上百万元月息为6%多为现金交易。
从2010年到2015年9月竟然复息689万。1、2010年付息金额852850元2、2011年付息金额1020400元3、2012年付息金额1363400元4、2013年付息金额1565100元5、2014年付息金额1241400元6、2015年至9月付息金额851600元。
2015年9月,郁善银纠集黑社会成员葛继伟、贲文章、贲文高等人窜入西许庄的厂里寻衅滋事,强迫李兆勇把西许庄前13亩地厂房土地及前涝墩村前3亩厂房土地转让给他。犯罪嫌疑人郁善银便通过暴力、打砸、威胁等手段迫使我儿子李**代替李兆勇签字将西许庄村的13亩地的厂房和前涝墩村前的3亩地的厂房强行转让价值约600多万。厂房内兔皮、长毛皮、獭兔皮、貉子皮等货物及许多机器设备价值约70多万均被郁善银抢劫。
2018年9月,我因欠账,将位于西许庄的另外一处占地23亩的厂房土地价值约2000万对外转让出售以缓解资金困难,但郁善银对有受让意向的买受人进行威胁恐吓,阻止买卖和交易,碍于郁善银的威胁,无人敢买,郁善银便强迫李兆勇将该厂房土地以极低的价格转让于他,以替李兆勇偿还620万的对外债务作为支付对价。
此外犯罪嫌疑人陶好森和郁善银还涉嫌“黑恶犯罪”“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多种犯罪。
记者对李兆勇做了深入的采访:这个案子已经有十多年了,我从没有间断过向警方报案,但迟迟没有得到兰山、**分局以及临沂市公安局的《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今年有记者发现了这个新闻线索专门到临沂市公安局进行采访,该市局宣传部门回复:我们一定会领导重视、部门主抓、从速给予答复,但又是几个月过去了,兰山分局、**分局和市局仍然没有下文。
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知情人说:陶好森、郁善银以这种方式“复利”“付息”“砍头息”的方式敲诈勒索不支持李兆勇一个人,但他们在当地有强大的保护势力,他们一直是逍遥法外,而且警方还针对李兆勇的实名举报“山东临沂:犯罪嫌疑人陶好森、郁善银涉黑涉恶的新闻调查”进行反而针对李兆勇的调查,这简直是颠倒黑白。
公安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卫人民的法定职责,只要是“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110条、第111条、第112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的释明: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推出“四个全面”,其中之一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法律工作全覆盖”:要逐步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力、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这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各级各地公安机关的执法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错案追究制”“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对陶好森、郁善银的重大敲诈勒索等系列犯罪不予立案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后果影响极为重大,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公然践踏。
截止发稿之前李兆勇收到下述消息:临沂市公安局转送信访事项告知单李兆勇你提出的信访事项,本机关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转送兰山分局甄别处理,特此告知。临沂市公安局2024年4月24日
记者静观其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