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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在**贩卖毒品一案中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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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在**贩卖毒品一案中适用法律错误

4月15日,夏冰(化名):今年3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在我爱人**贩卖毒品一案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的(2023)内0622刑初6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我爱人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案已经提起二审目前还没有结果,我请求媒体给予监督。

记者获悉:夏冰举报的本起案件,在2023年12月20日曾经以“**公安局:钓鱼执法者戒————**公安局**派出所在“贩卖毒品罪”中枉法”做过报道,引起了坊间的爆料,但本案还是持续性的违法并作出了(2023)内0622刑初650号《刑事判决书》。

4月17日,记者驱车来到夏冰家中做了专访:夏冰向记者出示了准公(薛三)拘通字(2023)282号《**公安局拘留通知书》、准公(薛三)捕通字(2023)155号《**公安局逮捕通知书》。在该法律文书上显示李军是“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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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冰详细的向记者做了哭诉:2023年8月16日13时许,杨*(男,43岁、准格尔旗人有吸毒史)通过手机视频向我爱人说:“你给我买点毒品”,我爱人不明就里“我试试吧”。

我爱人就和一个呼和浩特的“上线”*光头买了9.851克,但我爱人并没有犯罪故意,因为购买毒品的1.5万是用我爱人的手机收款码,由**公安局具体是哪个派出所或刑警队不清楚,也就是由警察直接转的1.5万。

夏冰哭着说:2023年8月16日晚9时许,在警方和杨*的诱骗下,我爱人到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沟门村附近的一个收费站被警方抓获。

“勾引式”的钓鱼执法: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陷害式”的钓鱼执法: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综上所述,“钓鱼执法”是为了遏制一些重大违法行为而采取的极端过激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还是尽可能少采取这种方法,因为大多数的执法者会因此迷失自己,将自己的违法利益追求合理化,是有违法律的本质初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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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冰气愤的说:我爱人的案子在2023年12月20日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该案中我爱人认为第一起事实是帮助“代取毒品”

,并非贩卖毒品,而第二起存在着引诱犯罪和诱发犯罪的重大嫌疑,***没有主观的犯罪动机,是线人杨军的引诱犯罪,转账的15000元是警方扫二维码转账,存在诱发犯罪。

夏冰说但该院仍然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提出的2023年7月15日的一起为代取毒品,与庭审查明不符,本院不予来纳,辩护人提出的应有现场抓获视频等视频材料证实贩卖毒品事实存在,因无相关法律规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引诱犯罪的辩护意见,因“犯意引诱”是相关人员在侦查活动中违反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诱使本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行,被告人***在主观上已经具有实施毒品犯罪的意图,客观上已经实施毒品犯罪行为,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依法采取秘密侦查手段实施侦查,符合法律规定,该辩护意见本院不子采纳。被告人***庭审中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及认罪认罚,但本案缴获的毒品未流入到社会,也未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后果,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责任编辑:任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