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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牟红光虚假诉讼且故意到属权属于宋建华、马宁一正常的犁地寻衅滋事干扰春耕造成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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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牟红光虚假诉讼且故意到属权属于宋建华、马宁一正常的犁地寻衅滋事干扰春耕造成巨大损失

4月18日马宁一(男,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永和南巷**号)向记者哭诉:牟红光(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六十七团二连职工)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在2023年11月8日向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我和妻子宋建华停止对其位于六十七团八连头湖边防站以西980亩土地使用权的侵害,排除对其正常使用的妨碍的虚假诉讼。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案号(2023)兵0402民初665号,并向双方送达传票:确认2024年1月23日16时开庭,当庭由于牟红光理亏而自动撤诉。

记者认真听取了马宁一和妻子宋建华的口头和书面陈述,全面阅读了其《民事起诉状》《谈话笔录》《收据》(2017)兵0402民初32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证明》《申请报告》《退出专业合作社声明》《合作协议》《养殖协议书》《补充合同》《申请入户审批表》等初步认定这是一起牟红光虚假诉讼并对案涉地块没有确权就窜入马宁一的土地寻衅滋事阻挠春耕的违法犯罪行为,记者高度重视派员到马宁一家中进行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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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记者来到马宁一家中,马宁一说:2014年7月3日,六十七团农业公司一区与我配偶宋建华签订了《六十七团养殖协议书》,马宁一向记者出示了该《养殖协议书》:第一条:项目内容:

甲、乙双方商定:以乙方以投资方式在甲方所在地建设养殖基地。项目在两年以内建设完成,达到壹仟只养殖规模,柴现年生产和销售壹仟只羊第二条:投资规模:本项目总投资800万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人民币。第三条:项目用地1、甲方提供养殖地用地:50:亩,用于建设管理人员的生活区及养殖区,养殖场地用地需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养殖用地相关事宜(其中办公区及圈舍建筑区部分土地按国家养殖用地予以出让,其余堆草场、化粪区、运动场、隔离区等无构筑士地按设施农业用地无偿使用)。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800亩饲草料土地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士地用途,不得转让,土地使用年限15年。

宋建华说:在签订《养殖协议书》的同一天,确实我作为乙方与牟红光也签订了《养殖协议书》,但是大合同仍然是我和六十七团农业公司一区的,后来牟红光在2019年7月22日《退出专业合作社声明》载明:由于该社成立时提供的成员出资清单与工商管理局备案不一致,存在欺诈行为;该社于2017年4月10日成立至今未按章程第三章规定设立监事、经理等,导致该社组织机构不健全,无法保障成员权益;未按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开财务,该社已经严重损害成员权利。按章程第三条规定本人有退社自由,按章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主动要求退社的,终止成员资格;基于以上原因,按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成员于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提出书面明等规定。本人现声明退出可克达拉市宁建光养殖专业合作社。

马宁一说:由此可以判断牟红光已经退出了可克达拉市宁建光养殖专业合作社,但该牟红光却在2023年11月虚假诉讼向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起诉状》:2017年4月8日,牟红光、宋建华、马宁一、张学强、杨金宝等人共同设立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宁建光养殖专业合作社,后变更为可克达拉宁建光养殖专业合作社。原告牟红光以 980亩土地作出资交付给合作社使用。后发生争议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21)兵04 民终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可克达拉宁建光养殖专业合作社将980 亩土地返还给车红光2023 年春耕开始时被告以地上附着物系被告投资建设为由阻碍原告耕种上述土地导致原告至今未能耕种上述土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宋建华说针对牟红光的虚假诉讼,我们提出了反驳的意见: 牟红光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宋建华马宁一不存在对“牟红光位于六十七团八连头湖边防站以西980亩土地使用权的侵害,排除对牟红光正常使用的妨害”问题。因为案涉的980亩用地是在2014年7月3日由牟红光所在的67团承诺招商引资而引进的,是牟红光所在67团配置给宋建华马宁一养殖饲料的正常用地;由此事实可以研判:宋建华马宁一不存在“阻碍牟红光耕种上述土地而至今未能耕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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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红光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属于马宁一、宋建华与牟红光和张**、杨**根据约定共同设立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宁建光养殖专业合作社”,且牟红光注册30万元有当地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该案涉980亩土地的开荒费和所有附着物均有宋建华、马宁一的投资。因此案涉五人应当是“合作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模式和关系。而牟红光违背案涉合作协议擅自主张案涉980亩土地用作“他用”“耕种”违反合作约定,不符合《民法典》第1167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明确指出,当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这意味着,任何被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的人都可以请求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再局限于物的权利人。

延展的讲对案涉的980亩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宋建华马宁一、牟红光以及张**、杨**“共有”,应当遵守《民法典》第300条、第301条、第302条、第303条的规定,不能由牟红光单独处分。

对牟红光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21)兵04民终21号《民事判决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判决是生效判决法院根据虚假的证据枉法裁判,本次开庭将出示此证据。

宋建华向记者出示了2018年10月20日的《证明》:关于察布查尔县宁建光养殖专业合作社股东牟红光出资 30万元,张**出资3万元,杨**出资5万元实际是虚假的,我们三人没有出资,也不参与经营,今后我们三人也不参与利润分配。特此证明

马宁一详细的说:我和宋建华是依据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七团团发(2013)16号文件精神“招商引资投资项目”去的,牟红光对案涉地块不具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从2019年以来牟红光多次虚假诉讼向兵团四师法院出示虚假证据造成枉法裁判,牟红光在2023年4月11日伙同他人把宋建华架到沟里造成骨折至今残疾,且200亩十几万颗林业树枯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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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宁一说:今年3月26日以来,牟红光对我们的犁地进行寻衅滋事和强行阻挠春播,当地六十七团派出所也在场。4月6日牟红光再次对我们的劳务人员进行驱赶,谎称土地是他的,造成了第二次春播失败。2024年4月13日牟红光第三次对我们的劳务人员王守珊等人进行驱赶,并且有六十七团派出所警官霍**,警号611806,他告诉我的农民工王**,不让农民工干活,说我们很赖,说我们给农民工付不了工资,造成了第三次春播失败。

媒体对此事跟踪报道。


【责任编辑:任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