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工委会议特邀嘉宾 法制日报特约撰稿人
中国法学会会员 内蒙古作家协会会员 内蒙古法学会会员
北京国家机关老干部中心调研员 南京中山文学院客座教授
中国评论杂志特约评论员 通辽市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秘书长
内蒙古法制报特约记者
新革文 王德存 何警官 申法官 姜检察官 张律师
2024年4月16日
“三府两院”严重侵犯公民权长达18年,为啥仗势欺人不予立案,拒不赔偿?
——致内蒙古高院,通辽中院及通辽市奈曼旗三级政府公开信
致内蒙高院、通辽市中院及通辽市奈曼旗及八仙筒镇政府:的公开信
我们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已寄出多日(附后),为何迟迟不予回复?近三年来,我们无数次或公开或单独向你们寄送申请对生效判决强制执行材料为何始终不予理睬?既不回复又不说明理由,你们凭什么?难道就凭人民赋予你们那点公权利吗?你们配得上人民法院人民政府官员这个称呼吗?
一,拒不执行判决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铁证如山
早在17年前的2007年,我们通辽市奈曼旗八仙筒镇东方红村北东方红村民小组,就通过上访形式找到奈曼旗人民政府,要求对我们与南东方红小组共同使用多年的1840亩草牧场的使用权予以确权。奈曼旗政府组成工作组全权处理。政府工作组通过调查,于2007年7月2日作出《关于八仙筒镇东方红村北东方红小组上访的书面答复》,确认1840亩草牧场的使用权由南北两个东方红小组共同使用。但由于村官在南东方红小组,所以加了一句“由南东方红小组经营管理”。
不料,南东方红小组“头目”不服,他们想独吞这近两千亩地私自外卖,捞黑钱。他们于2009年起诉到通辽市中级法院,通辽市中级法院作出【2009】行初第一号《行政判决书》。
判决书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判决书支持了奈曼旗政府工作组的书面答复,判决这1840亩草木场的使用权由南北两个东方红小组共同使用”。
但村霸吴龙成等人仍然不服,上诉到内蒙古高院,内蒙古高院作出【2009】内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二级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按照两审终审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无条件执行。然而村霸后台太硬,他们根本不把二级法院生效判决当一盘儿菜,竟然勾结八仙筒镇政府头目,公然把这1840亩土地先后非法卖给吴龙成、刘锡英、孔令武等人,竟敢公开签订非法的《土地承包合同》,奈曼旗国土局以奈曼旗政府名义先后下达三个违法犯罪的“红头文件”,把我们合法有效的1840亩土地。与法院判决对着干,公然将法院判决作废,另行瓜分给第三人,简直无法无天。我们先后多次向奈曼旗政府申请撤销这三个非法文件,特别是2022年泡制的那个所谓79号《土地确权决定书》,该“决定书”竟然明目张胆的确权给八仙筒镇政府644亩。让他们不但对该土地有“使用权”,还有“所有权”,令人笑掉大牙。八仙筒镇政府是国家机关,其官员一手挣着纳税人的工资,另一手还有土地,这是哪家的王法?尽人皆知,毛主席、共产党的土地政策是耕者有其田,只有农民既耕者才有田,政府官员怎么会有土地?谁去耕种?他们卖地的非法所得由官员私分,不是明目张胆的犯罪吗?
尤其荒唐的是,我们在法定期限内向通辽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述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犯罪文件。
悲哀呀,通辽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权,竟然落到了一个任嘛不懂,缺德少才,满口胡言乱语的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小科员白玉权手中,奈曼旗政府一拉拢,给点儿好处,他就立马投降。我们的被告是奈曼旗政府,而他竟明目张胆的把听证会安排到奈曼旗政府去开。他则与奈曼旗政府官员同吃同住,称兄道弟,可想而知,他泡制出来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竟然说奈曼旗政府的犯罪文件“合法有效”。
更悲哀的是,我们信心满满的向通辽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违法犯罪文件。本以为原生效判决是通辽市中院作出的,他们肯定会维护自己的生效判决,然而,通辽市中级法院自知理亏,不敢说自己做出的生效判决作废,却又强词夺理的寻找出一个合法借口,胡说什么“我们的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先发一个【2022】行初35号所谓“裁定书”,驳回起诉后,又从屁眼儿里捡出一个同编号的判决书,丢死人了。虽然他们在两个法律文书中都胡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又在判决书和裁定书中承认。《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四项:“完全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更荒唐的是,如此狗屁的犯罪判决裁定竟然还是“本院审委会研究”的。随便找个老母猪,武大郎也不会做出如此狗屁判决。
上述两个“判决书”、“裁定书”实际上是他们枉法裁判认罪书。“懒婆娘的裹脚布——又臭又长”,通篇违法犯罪,即拒不执行判决罪和寻私枉法罪。“明知是有罪的奈曼旗政府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究”。
更加明目张胆的是,《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而通辽中院却偏让臭名昭著“枉法裁判专业户”环资庭审理。更荒唐的是,我们告的是奈曼旗政府,中院故意说让在奈曼旗法院干六年、由他们扶持起来的白凤兰主审此案。虽然申请她回避,但仍阴魂不散。
第二大奇事是:奈曼旗政府旗长包连山,恰恰是从中级法院法警钻营出去的。
第三大奇怪的是:通辽中级法院副院长,分管此案的刘国,恰恰是奈曼旗人,这几个家伙恶意沟通,此官司岂有不胜之理。
2023年初,我们准时上诉到内蒙高院,以为既称“高院”必有高人。谁能想到,混到内蒙高院的人竟然也有好多地痞流氓。我们在上诉状中特别申明:“环资庭必须回避”。然而,常青等三个坏蛋胡打乱凿,什么法律,什么事实和证据,他们根本不听,等待十个月,竟然也依葫芦画瓢,抛出了个狗屁“判决书”和“裁定书”。字字句句枉法裁判,公开撒谎说他们依法组成了“合议庭”。放屁,时至今日,我们都从未看见这三个家伙,是人还是鬼?处处枉法裁判,难以尽述。仅说一条,如此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案,他们竟然不开庭就乱放屁,完全违反《行政诉讼法》86条之规定:“二审必须以开庭为常态,以不开庭为例外”,通辽中院环资庭的人说对了,因为他们一审时“请示了”内蒙环资庭,他们不维持原判才怪。
上述事实,足以证实“三高两院”,即内蒙古高院,通辽市中院犯有拒不执行判决罪,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足以证明通辽市奈曼旗政府和八仙筒镇政府犯有拒不执行判决罪,枉法裁定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且长达17年之久,必须立即给予国家赔偿。以上仅是损失,尚未涉及到赔偿,按《侵权责任法》规定,应该惩罚性赔偿,应为实际损害的五倍。《民法典》670条也有此规定。
二,我们的国家赔偿请求是漫天要价吗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在前些天,我们向上述三府两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书时,提出了总数6800万元的国家赔偿,有人却说成了“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这里不妨详细予以驳斥。
1840亩土地,自2007年至今长达18年之久,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粗略计算:
:1、种玉米亩收入2100元,每斤1.1元,每亩收入2100元,乘1840亩,一年收入400万元乘以18年,仅此一项,近7000万元。
2、种花生,亩产800斤,市价3.8元钱,毛收入3100元,亩纯收入2300元。
3、种土豆,产量2000斤,每斤1.2元钱,每亩收入5180元。乘以18年。
4、种甜菜,亩产0.8吨,市价3000元乘以1840亩,再乘以18年。
5、种红干椒,亩产750斤,每亩收入9375元,乘以1840亩乘以18年。
6、由于18年来“三府两院”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我们连续走法律程序。经过六次申请听证,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无数。发出材料20kg,无处说理、又花费巨资先后在3万家互联网曝光、一家收费400元,共花费1000多万元。
7、18年来,律师费,交通,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粗略计算为120万元。
把其他各项忽略不计,请问哪里有什么漫天要价?
《国家赔偿法》第13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支持起二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本法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就本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请问,上述“三府两院”,你们有什么理由拒不赔偿?因为自己头上有乌纱帽吗?
人民公仆侵犯人民合法权益长达18年之久,脸红不红,心跳不跳,配得上坐在这把椅子上吗?
三,通辽中院已蜕变为枉法裁判专业户,其判过的案件至少有一半儿是错案。
近年来,通辽市中院的共产党已经蜕变为修正主义的党。不讲马列主义,不讲毛主席思想。共产党的三大作风,三会一课在这里已消失不见。信奉的是“以钱为纲,把重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演变成钱心钱意为人民币服务”。把与人民群众的雨水关系变成了与人民为敌的“猫鼠关系”。
仅举一例:24年前,本人就代理的一起所谓故意伤害案的艰难推翻过程。1999年春,本人正在通辽市司法局上班,并非专业律师,而是把担任通辽法制报编辑部主任。这天上午,竟然有一位来自奈曼旗的老太太,名叫陈秀霞,进门就磕头下跪,口称本人是“王青天”,非要让我代理他儿子的伤害案。
本人问他有何证据?她说不出来,只说有判决书,我说判决书只说人家的理,你的理在哪儿呢?老太太说不出来,只是举过一个塑料袋儿,里面大约有几千块钱,非要我接收,否则她跪着不起来。
俗话说花人钱财,为人消灾。此案件没头没脑,翻暗的概率十分渺茫,怎能乱接呢?可是不接她又跪着不起来,补充说“嫌少啊”。
本人借题发挥,顺势说是“嫌少”,“能让你这案子翻过来指不定要多少”。
哄她坐下喝茶后,方才慢慢引入正题,问她你儿子因故意伤害抓起来判五年,赔人家3万6千元,你说冤枉,从何说起?她先说一些无关紧要的,其中有一句话引起本人注意。她说:“北老贵姓郭的被人捅伤时,我儿子正在医院住院,他怎么可能分身出去伤害别人?”忙问他:“你儿子在哪儿住院”?回答说在奈曼旗医院。又问她主治大夫姓啥叫啥?有住院病例吗?她说“有”。
正好利用1999年国庆、中秋休假期间,本人连续三次去奈曼旗明察暗访,发现从作案时间、地点、体貌特征、伤人凶器等等都与他儿子张敏对不上号。
原审证人说张敏作案时穿风衣,戴礼帽。到他上班的奈曼旗玻璃制品厂调查,从厂长到工友,都说从未见过张敏有这身打扮。幸运的是,碰到一位与张敏同住一个病房的乡镇干部,他证实说在张敏住院期间,有几个人在病房切切私语:“咱们统一口径,一致作证,说他看见张敏捅伤的”。
至此之后,取得了厚厚一大本张敏故意伤害罪是错案的新证据。又向通辽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又请北京、内蒙古记者舆论监督;又请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又向通辽市人大常委会申请交办。